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敏
委托代理人:义乌龙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大象无形音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325907号“Digital ROMANT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655号决定,于2025年7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其核心商标,经多年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注册刚满三年即提出撤销申请,主观恶意明显。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在核定商品上从未停止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国外注册证据;2、复审商标国外使用证据;3、库房及产品的照片、视频;4、有关包装设计的微信沟通记录;5、购销单。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其复审阶段证据之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非纸制围涎、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宗教服装”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均系单方自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具体形成时间及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4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证据5缺乏销售发票、付款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佐证;此外,在案证据并未涉及除袜以外的其余核定商品。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