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秀妹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56437号“集美丝绸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660号“集美”商标、第22394815号“集媄 JMAYMOD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1996年01月14日至2026年01月13日,截止到当前为止其尚未进行续展申请,其商标权利状态已无效,不应作为申请商标注册成功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集美”使得商标文字含义强于地名含义,并且结合其他汉字相呼应,使得整体具有很明显的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26年01月13日,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内衣;成品衣;鞋;服装;针织服装;裙子”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集美”,集美区隶属于我国福建省厦门市,系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其最终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