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众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20143号“腾易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商品提出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79150号商标、第22442241号商标、第20998167号商标、第30341029号商标、第224265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十四、十五)核定商品不类似。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71530号商标、第21000335号商标、第31237970号商标、第56358881号商标、第98620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十三、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56084号商标、第9354660号商标、第69907429号商标、第69927854号商标、第65608110号商标、第65608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六至九)、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十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该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至六现为失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三、十六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对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除“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模拟对话用聊天机器人软件”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五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一、二、七、八、十六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或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