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罗生物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45757号“CH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078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