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竹梅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4743号“御粮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6144625号“御粮官”商标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
申请人:杨竹梅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4743号“御粮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6144625号“御粮官”商标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