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48118号“蛋仔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5171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