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爆脾气功夫鸡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641393号“BP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0766号决定,于2025年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21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申请注册复审商标以来一直持续不间断地使用该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司简介及组织架构;2、营业场所照片;3、餐厅合同及发票;4、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江苏汇通金融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2022年2月27日,经我局核准,申请人名义变更为江苏汇通金科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表明其企业基本情况,并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2、4均系单方自制,无法确定具体形成时间,且仅为其内部经营场所照片;证据3仅涉及他人向申请人及其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而并非申请人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故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