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牛力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联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39099号“KGP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人放弃“望远镜”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第84406850号“KG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第47611255号“KG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0911群组“望远镜”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故在该项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被注销,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秤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