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翔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34396号“简龄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12974号“简玲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