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LL WEATHER INDUSTRI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5758号“DAM EA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DAM EASY”并非固有搭配,由申请人独创,不是日常或广告宣传语,本身不是对商品特定特点的常见描述,亦没有证据表明该词组已成为复审商品领域的专业术语或流行语。百度AI将“DAM EASY”介绍为由某公司研发的产品,而非行业内某类产品,可见其具有唯一来源指向性,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在欧盟注册,可见其具有商标天然的显著性。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2025)最高法行再200号;2、剑桥词典、牛津高阶英语词典等检索“DAM EASY”结果;3、“DAM”、“EASY”含义解释;4、与申请商标构成类似的商标的档案信息;5、DAM EASY 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DAM”可译为“水坝;拦河坝”,“EASY”可译为“简单、易了”,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非金属制防洪屏障;非金属护栏”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对商品特点的描述,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