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锡林郭勒盟索伦格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君合律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50519号“哞哞脆 CRISPY ROAST BEEF MOUM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36037号“陌陌MOUMOU”商标、第18583430号“MOUMOU及图”商标、第1204926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酸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哞哞脆”、英文“MOUMOU CRISPY ROAST BEEF”及图形构成,该标志使用在“酱牛肉;牛肉干;牛肉片;烤薄牛肉;牛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和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制品;肉;加工过的肉;以肉为主的零食小吃;肉干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酱牛肉;牛肉干;牛肉片;烤薄牛肉;牛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