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雅仕阁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易推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55426号“雅仕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46541号“雅士”商标、第23215918号“雅仕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已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查本案,待引证商标一、二状态确定后再审查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上平台使用证据、合同、荣誉资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不予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雅仕阁”与引证商标一“雅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