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成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茹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13599号“邢记老婆爱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引证商标为第13018960号“邢记”商标、第13917076号“邢记及图”商标、第16678389号“邢记”商标、第37314260号“邢记 肉夹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复审中只争取“为他人推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三个服务项目;放弃“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项目。引证商标一专用权已到期,目前未续展,请求中止审理,待引证商标一期满后再对本案进行审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据此,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申请复审,放弃“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