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永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32889号“银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申请商标在“瓶装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其他商品的申请。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3310号“银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73315号“银河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46215号“银河之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773314号“银河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73311号“银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773321号“银河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773316号“银河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773320号“银河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773321A号“银河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447401号“MilkyW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核准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分明显,并不构成类似,不会发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3319号“银河GALAX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三程序中,若该商标被撤销,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上的在先权利阻碍。综上,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瓶装水”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流程状态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五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五不再构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仅对申请商标在“瓶装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其他商品的申请,故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瓶装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装水”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瓶装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豆浆;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可可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或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