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美景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44225号“领先乡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0411号“领先”商标、第29162838号“领先体育”商标、第86938711号“领先药业LINGXIANYAOYE及图”商标、第86754858号“LEADSPACE 领先”商标、第86087173号“领先推客运营中心”商标、第63499350号“领先随享印LINGXIANSUIXIANGYIN及图”商标、第86078244号“领先视频号推客”商标、第86073593号“领先直播间推客”商标、第36881852号“领先团供”商标、第28968354号“领先美学及图”商标、第5768407号“领先创新 TOSHIBALEADINGINNOVATION及图”商标、第13030413号“领先基因”商标、第13090931号“领先教育”商标、第12441264号“领先办公”商标、第947532号“领先”商标、第86080715号“领先推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上存在本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保留对第35 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乡墅相关)”小项的复审请求,撤销该小项的驳回决定。申请人作为专业的钢结构安装企业,经营范围涵盖乡墅建造相关业务,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能够有效区分商品来源,便于相关公众识别,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对比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25 版)第6类相关节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理由中保留对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乡墅相关)”小项的复审请求,经查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中并无此项服务,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第6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板条、钢结构建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钢结构建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一、十五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一、十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九、十、十一、十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