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00044号“GE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5169号“GENGET”商标、第31760258号“GENDECT”商标、第81001356号“GEN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经过大量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形成申请商标能够与申请人所提供服务一一对应的稳定联系。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商标流程信息、申请人荣誉证明、申请人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且其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但其审理结果或是否续展,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