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44467号“一只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乳品行业的优秀代表,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积极保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创的词语,整体无含义,系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图形商标的中文文字表述,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认。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类似获准注册的商标档案;平台搜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只黑”指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