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千树音乐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鼎宏数商(河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67531号“沐光乐队 RADIANCE B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229288号“沐光乚”商标、第54961958号“沐光摄影”商标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公告,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