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知到知识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知室新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78308号“知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25441号“知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故其现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第30125676号“知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