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361432号“GEY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EYA 79361432

阅读:61150 2026-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格亚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1432号“GE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14937号“GEYA及图”商标、第77006154号“戈雅精机 GEYA PRECISION M…

  申请人:浙江格亚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1432号“GE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14937号“GEYA及图”商标、第77006154号“戈雅精机 GEYA PRECISION MACHINERY”商标、第48757095号“GEEYA”商标、第14840579号“歌亚GE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过长期宣传及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接头(引擎部件);泵(机器);空气压缩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非陆地车辆用传动马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接头(引擎部件);泵(机器);空气压缩机”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接头(引擎部件);泵(机器);空气压缩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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