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127845号“CCD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CDM 87127845

阅读:159266 2026-04-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甘肃共创数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27845号“CCD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9027号“C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9028号“…

  申请人:甘肃共创数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27845号“CCD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9027号“C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9028号“C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897512号“彩哆蒙 C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234146A号“妻追一面QI ZHUI YI MIAN CD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亦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广泛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CCDM”,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主要识别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127845号“CCD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CDM 871278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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