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乡市凤泉区月亮舞蹈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湘栋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58389号“小月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4676号决定,于2025年0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1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幼儿园;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际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图书出版;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游乐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多种渠道的调查,均未发现任何关于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另外,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核心品牌,经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质件):
1、家长微信缴费截图及收据存根;
2、美术机构教学照片;
3、被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
为进一步调查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公证,容易篡改和伪造,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办学资质文件,不具备在教育类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资格。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4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幼儿园;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即本案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王湘栋是一位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美术老师,于2023年、2024年间开办美术培训课,对学员进行绘画指导,再通过微信收取费用,微信转账说明及手写收据可以印证前述行为已实际发生,由此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幼儿园;教育信息;学校教育服务;家教服务”分别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