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余彤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韩春阳
申请人因第42448852号“春谷 CHUNG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178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17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21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在“橡胶制窗挡”核定商品上有效,复审商标在与“橡胶制窗挡”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挡风雨条;橡胶制门挡;橡胶制窗挡;防尘用密封物”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橡胶;硅橡胶;乙丙橡胶;橡胶片;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我局于2026年2月28日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仅仅提供了九页微信聊天记录,均为自制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下根本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复审商标的宣传使用或销售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并未实际使用本案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挡风雨条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挡风雨条;橡胶制门挡;橡胶制窗挡;防尘用密封物”商品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据本质上属于自制证据,且数量较少。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挡风雨条;橡胶制门挡;橡胶制窗挡;防尘用密封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