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梅
委托代理人:楷创知识产权代理(河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01790号“F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97522号“FMSF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在锻炼身体肌肉器械、锻炼身体器械、使身体复原的器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在射箭用器具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