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31703号“领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49256241号“领丰 LINGFENG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第80464106号“粤领丰”商标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