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诺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56670号“诺捷制药 INNOW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0576号、第825221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观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程序在“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棉签;包扎绷带”商品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与以上引证商标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其与以上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