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六肴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嘉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177598号“醉南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22417930号“醉南湾ZUI NANWAN”商标、第20668172号“醉南湾醉活鱼”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