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纬螺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11137号“BK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61568号、第8880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英文“BK”与引证商标二的英文“BK”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