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金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沐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70016号“颜达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8527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