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248513号“诺瑞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诺瑞朗 82248513

阅读:38940 2026-04-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诺瑞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48513号“诺瑞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15215号“诺瑞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00798号“诺克瑞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诺瑞朗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48513号“诺瑞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15215号“诺瑞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00798号“诺克瑞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另外,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先权已不存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诺瑞朗”与引证商标二“诺克瑞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2248513号“诺瑞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诺瑞朗 822485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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