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天鹅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红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原安徽省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左晓利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对第48629845号“天鹅湖”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6年03月30日撤回评审申请,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