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市锦绣金山人家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杰诚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6年3月0日对第76842994号“桐香孙大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称因操作错误导致表述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撤回本次评审申请。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