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半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铭奥(天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723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29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74492号“年轮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217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148402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88368号“DORMANT VOLCA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4468780号“那非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图形或图形部分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