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547362号“兰爱豆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兰爱豆米 86547362

阅读:117215 2026-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凯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47362号“兰爱豆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的臆造词,不应将其拆分判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英文商标“ADALRICE LAN”的对应中文商标,申请人已有“ADAL…

  申请人:凯艺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47362号“兰爱豆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的臆造词,不应将其拆分判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英文商标“ADALRICE LAN”的对应中文商标,申请人已有“ADALRICE LAN”、“兰爱豆米”商标获准注册。“兰爱”系村名,并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豆米”也非餐饮行业通用名称,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使消费者对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兰爱”的简介、《辞海》、《新华字典》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地名加餐饮行业商品通用名称组合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提供地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名所指地域范围,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提供地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餐具出租”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547362号“兰爱豆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兰爱豆米 865473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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