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HILANTHROPY ASIA ALLIANCE LTD.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6946号“P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5113号“P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案件的驳回复审决定、申请人官网部分页面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