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宝华智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辉泓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48917号“新宝华 香山壹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3649号“香山壹号”商标、第36723278号“香山私塾”商标、第4025969号“香山及图”商标、第76682281号“香山文创 XIANGSHAN及图”商标、第25481452号“香山康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