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323035号“此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此间 86323035

阅读:63764 2026-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超超世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23035号“此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野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教育;安排和举办…

  申请人:超超世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323035号“此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体育野营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教育;安排和举办娱乐活动;组织娱乐活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在线以消遣、休闲、娱乐为目的的交互式虚拟社交游戏;娱乐服务”复审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6021号“此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3月13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22094号“此间瑜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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