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聚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39902号“聚复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6853号“复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01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