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纵横二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54978号“G2000 BLA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变更地址,现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18653号“G20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3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