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运城市福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客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08498号“龙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37878号图形商标、第3072557号图形商标、第29760696号图形商标、第14723222号“Y.H.TAO及图”商标、第3874415号“珑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中华英烈网关于“龙章”烈士相关介绍、引证商标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0月27日,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现正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图形识别部分在表现内容、表现手法、设计风格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上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上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龙章”为退役军人事务部主办的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记载的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四是否在宽展期内进行商标续展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