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林克罗特医药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89329号“INOsens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组合词,本身并无固有含义,并非第5类医药产品行业的专业术语,指定使用在第5类的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和可注册性,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解释页面;欧盟、英国、墨西哥的注册档案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10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