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国巢乐风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11190号“ENV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含义“特使;信使;象征物”,与第43类服务无行业关联性,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无不良的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申请商标驳回会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该标志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