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民天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智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15609号“澜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67864号“澜”商标、第42266158号“荣澜记 澜”商标、第50690757号“澜府”商标、第11033032号“澜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亦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商标注册证书及早期商标注册证、申请人控股企业简介及发展历史、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澜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似,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