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科学技术交流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川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455232号“川扬检测 CHUAN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599号决定,于2025年05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水质分析”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水质分析;科学实验室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出版框架下的软件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化学分析;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不予认可,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如下:
1、爱企查中标公告截图;
2、企业合同、发票汇总;
3、川扬检测企业宣传册电子版;
4、企业形象墙照片、企业微信内部管理系统界面截图、企业内部服务号系统界面截图;
5、辽宁省环境监测协会公众号协同发布的企业招聘信息截图、网上查询到的企业近期招聘相关技术人员公示信息截图;
6、网上第三方平台爱企查可以查验到的与本经营范围相关的企业部分获批资质信息截图;
7、第三方网站查询企业研发申报专利信息截图、相关专利简介截图;
8、企业营业执照、川扬检测42类商标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5月6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4年9月12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2类“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21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水质分析;科学实验室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合同、发票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水质分析”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水质分析”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亦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科学信息、建议和咨询;水质分析;科学实验室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