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诚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45066号“山川屿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00025号“山川屿木”商标、第84520123号“山川屿窑”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作出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的决定,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为他人预订电信服务;寻找赞助;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和人员的安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作和人员的安排”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作和人员的安排”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