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燕彬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52030号“回水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732702号“回水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备办宴席;外卖餐馆;快餐馆;茶馆;酒吧服务;餐馆;饭店”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6年1月27日第196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