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来拉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唐(四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058138号“珍爽 茶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先亦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87756号“珍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26313号“珍爽ZHENSHU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前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12月27日第1965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1月27日第1969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珍爽 茶奶”,使用在“奶茶(以奶为主)”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