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立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08048号“品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9850号“品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公共关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12月27日第1965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品叔”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策划;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予以维持的“广告;广告设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