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MBROSIA SUPHERB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46805号“tab ni g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进行删减,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为“医用口香糖、保健用口香糖、膳食用口香糖、营养用口香糖”。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73758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