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412822号“超武争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武争霸 87412822

阅读:175716 2026-04-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玩伴星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12822号“超武争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7148号“超神争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申请人:湖南玩伴星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卓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12822号“超武争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7148号“超神争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他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单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412822号“超武争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超武争霸 874128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514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